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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49号原告: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住洪雅县城东工业园区,注册号511423600107857。经营者:郑希华,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于2017年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撤诉。本案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洪雅县强华玻化微珠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凌福刚人民陪审员  郑 洪人民陪审员  邹正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焱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