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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军、缪存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缪存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缪存吉,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缪存吉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舵岙花苑160幢3室的不动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对该房产无继续查封的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缪存吉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舵岙花苑160幢3室的不动产(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11)第564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奕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