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398王益江与韩姗姗、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江,韩姗姗,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江,男,1976年7月1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韩姗姗,女,1989年11月1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法定代表人:俞亚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益江与被执行人韩姗姗、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韩姗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益江支付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4万元,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二、被告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姗姗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韩姗姗追偿。案件受理费22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70元,由原告承担740元,由被告韩姗姗、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4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俞强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承诺书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执139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 凯执行员 吴 奇执行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