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静萍、李京菊、冯尧、李红与王绪珍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萍,李京菊,冯尧,李红,王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74号申请人:李静萍,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京菊,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冯尧,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红,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绪珍,女,1937年3月出生,汉族。李静萍、李京菊、冯尧、李红与王绪珍共有纠纷一案中,李静萍、李京菊、冯尧、李红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李佩玉遗留下的抚恤金156000元和其他相应银行存款份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