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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雪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雪珂,1996年10月5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雪珂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潘菲出庭,指控:2017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赵雪珂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50号安洁客房202号房间内,将同住室友被害人洪某的一部苹果IPADAir2(128G)平板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IPADAir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0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雪珂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雪珂赔偿被害人洪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为被告人赵雪珂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雪珂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雪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雪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雪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