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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葛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63号申请人:肖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葛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肖盛蓉与被申请人葛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缴纳财产保全费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某某、吴某某的银行存款9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某某、吴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素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