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水娇、钟坤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水娇,钟坤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财保16号申请人:曾水娇,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刘宏万,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广东省南雄市,被申请人:钟坤霖,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申请人曾水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坤霖驾驶的赣B×××××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水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坤霖驾驶的赣B×××××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由曾水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必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