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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子禄、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子禄,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广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汉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子禄,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赵江,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6)晋03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子禄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0000元,共计330000元,被执行人赵江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子禄、赵江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341660元(含受理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子禄、赵江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