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褚翠文与北京市和平里医院、北京金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翠文,北京金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6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翠文,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顺一条8号。法定代表人:米胜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荣,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北京金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英,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北京市和平里医院护士长,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褚翠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萌泰公司)、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以下简称和平里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褚翠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萌泰公司与和平里医院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2.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工资1030元;3.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430元;4.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82元。事实和理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褚翠文虽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领取退休金,故双方存在的系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金萌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予维持。褚翠文与我公司是劳务关系,其已满50周岁,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我公司将褚翠文派至和平里医院做送检人员,我公司与和平里医院是合作关系。和平里医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予维持。金萌泰公司与我单位是合作关系,受我单位委托办理运送服务,褚翠文与我单位没有关系。褚翠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金萌泰公司与和平里医院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2.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工资1030元;3.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430元;4.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8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褚翠文出生于1963年4月26日,于2013年4月26日年满50周岁。褚翠文主张其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任职金萌泰公司,被该公司派至和平里医院从事后勤工作,金萌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金萌泰公司对褚翠文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因褚翠文已年满50周岁,故其无法与褚翠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平里医院表示褚翠文系与其无关。褚翠文自述其入职金萌泰公司之前在不同单位打零工,不是干部身份,目前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4月1日,褚翠文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金萌泰公司及和平里医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工资103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430元及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82元。2017年4月11日,仲裁委员会出具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20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褚翠文的仲裁请求决定不予受理。褚翠文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褚翠文出生于1963年4月26日,于2013年4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褚翠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系劳务关系。褚翠文主张入职金萌泰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6月1日,此时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褚翠文基于劳动关系要求金萌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褚翠文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法定,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开始,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须满足的唯一条件。褚翠文出生于1963年4月26日,于2013年4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参加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再确认为劳动关系。褚翠文主张入职金萌泰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6月1日,此时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达到退休年龄而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能存在养老保险账户开立、缴费年限等因素,绝非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不论褚翠文是否认同双方的劳务关系,一审法院未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正确的。褚翠文基于劳动关系要求金萌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褚翠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褚翠文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金 铭书 记 员 付鑫裕张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