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治林与被申请人邱德川、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川,刘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8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邱治林,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邱德川,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刘珍,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邱治林与被申请人邱德川、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川1623民初816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邱德川的财产权益110万元,查封申请人邱治林所有的邻水县房屋,查封申请人邱治林所有的车辆。原告邱治林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系原告邱治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邱德川的财产权益11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邱治林所有的邻水县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邱治林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白深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松书 记 员 甘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