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浦江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与王能富、卢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王能富,卢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697号原告浦江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工业功能分区工业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柳金财。委托代理人黄晓伟,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能富,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卢美萍,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浦江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能富、卢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江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鑫泰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