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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小怀与黄丽珠、蔡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怀,黄丽珠,蔡海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5490号原告:陈小怀,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丽珠,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蔡海通,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小怀与被告黄丽珠、蔡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丽珠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蔡海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丽珠因需要资金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蔡海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能还款。被告黄丽珠、蔡海通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身份证1份,以此证明被告黄丽珠的身份情况及指定收款账户。证据2即借款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黄丽珠经被告蔡海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证据3即支付宝付款凭证2份、手机银行记录1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9日转账40000元至被告黄丽珠指定的收款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黄丽珠因需要资金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蔡海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此后,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借款。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丽珠之间存在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黄丽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丽珠偿还到期借款4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其请求自2016年1月8日起计付利息,缺乏依据,应调整为自2016年4月19日借款期满次日起计付。被告蔡海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丽珠追偿。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怀借款4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海通对被告黄丽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丽珠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小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丽珠、蔡海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