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某某,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本院于立案执行欧阳某某申请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欧阳某某案款51080元,承担执行费666.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0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纸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