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东升、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升,于猛,程笑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479号申请人:郭东升,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于猛,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程笑啸,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东升、于猛诉被申请人程笑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东升、于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笑啸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东升、于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笑啸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东升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美景人家9栋1404室(权证字号:合庐字第8130113033)的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