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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67号申请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222号(翰林尚城1-13-7)。法定代表人:梁才。被申请人: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兴业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勇。申请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