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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国军、林太明等与赵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军,林太明,赵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772号原告:方国军,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林太明,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佳燕,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平,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军、林太明与被告赵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军、林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