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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裴桂华、李小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桂华,李小武,黄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桂华,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马火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清流县,系原告裴桂华之夫。被执行人:李小武,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黄小兰,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裴桂华与李小武、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小武银行存款人民币9,099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6,582元,余款人民币2,517元支付给裴桂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武、黄小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小武、黄小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裴桂华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小武、黄小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赖跃迅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志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