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邓增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增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01号罪犯邓增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豫10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增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于2016年9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邓增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邓增成在许昌市魏都区北平定街80号租住处,与前往其家中做客的杜小军、杜现周、杜建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民警出警后杜小军、杜现周、杜建中三人离开。后杜小军、杜现周、杜建中再次返回邓增成租住处一楼车库内与邓增成发生言语冲突,邓增成使用车库内放置的一把菜刀将杜现周、杜小军头部砍伤。经鉴定,杜现周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杜小军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罪犯邓增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符合不参加评审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邓增成减刑,确已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管教干警郭鹏、豆卫及同监犯人靳建立、彭国武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增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增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孝勇审判员 刘晓静审判员 龚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