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永辉与邓英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辉,邓英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521号原告:孙永辉,男,出生于1988年12月8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邓英格,女,出生于1979年2月12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孙永辉与被告邓英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永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