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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永辉与邓英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辉,邓英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521号原告:孙永辉,男,出生于1988年12月8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邓英格,女,出生于1979年2月12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孙永辉与被告邓英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永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