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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娟与田玉柱、田玉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田玉柱,田玉忠,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田玉柱,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田玉忠,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卿,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玉柱、田玉忠、张卿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