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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陈唐富、周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陈唐富,周卫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636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号。诉讼代表人:丁业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林,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陈唐富,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周卫民,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被告陈唐富、周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林、被告周卫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唐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求:1.判令被告陈唐富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支付2017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3775.41元,4月21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12.75‰计算至还清日止。2.被告周卫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唐富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期为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4日,月利率为8.5‰;如逾期,利率上浮50%。被告周卫民对上述款项提供保证担保。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贷款申请表、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身份证明等证据的复印件,并当庭提供原件供核对。被告陈唐富未作答辩。被告周卫民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借款应由陈唐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曾为第三人的5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两被告���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又各向两被告提供25000元的借款,两被告互为对方提供担保,实际上是对第三人借款的还款责任进行了划分。现只同意归还自己的借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均予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当及时还款付息。被告周卫民辩称该笔借款系第三人借款转化而来,原、被告之间已就还款责任进行划分,故被告周卫民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两被告为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法向借款人追偿,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陈唐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唐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支付利息3775.41元;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12.75‰计付25000元的逾期利息至款还清日止;被告周卫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陈唐富、周卫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员 樊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赛赛?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4-?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