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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复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史伟欣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史伟欣,苏贤,苏清水,赵春台,苏旭,彭新房,李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复124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B座12层。法定代表人:暴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亚军,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史伟欣,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苏贤,男,汉族,1994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晋州县。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清水,男,汉族,1946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赵春台,女,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苏旭,男,汉族,1994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彭新房,男,汉族,194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李寸荣,女,汉族,1944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复议申请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保河北公司)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5)晋执异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2013年7月12日异议人与苏根坡签订了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30年,交费年期10年,年交保费2400元,投保人苏根坡,被保险人苏根坡,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该保险系由河北福源保险代理总公司晋州分公司的代办人史伟欣办理的。2014年12月8日,投保人苏根坡委托河北福源保险代理总公司的内勤云建伟,在异议人处办理了保险合同批单,该批单的内容是受益人变更,原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后保险合同批单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苏贤。2014年12月31日,苏根坡车祸身亡。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伟欣与被执行人苏清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晋执字第00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苏根坡在异议人处的身故保险赔偿金,异议人对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理由同上。另查,异议人与苏根坡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苏贤向异议人提出理赔申请后,异议人以该赔偿金被冻结为由不予立案。执行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异议人应依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及时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然后确定能否协助法院对赔偿金的执行,现异议人对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以法院冻结为由,不予理赔,并以此为由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不予协助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复议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执异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其理由:一、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苏根坡的死亡并不意味发生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申请执行人史伟欣要求复议申请人协助执行扣划保险合同号8828000000218988的身故保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按照(2015)晋执字第006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苏根坡(已故)在国华人保公司的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身故保险赔偿金的冻结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故,复议申请人无法协助执行扣划保险合同号8828000000218988的身故保险金。被执行人苏贤出庭答辩称,法院冻结的保险是我父亲生前投保的,我是保险指定受益人,所以不能用于偿还我父亲生前的债务,晋州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去冻结这份保险,所以要求法院依法把保险金打到我的银行账户里。申请执行人史伟欣,被执行人苏清水、赵春台、苏旭、彭新房、李寸荣经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作为协助义务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针对异议人的主张审查协助执行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异议请求能否予以支持。本案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执字第006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中,并未对协助执行的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异议人应否按照协助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作出明确的结论。尤其是在异议审查裁定中并未对(2015)晋执字第0064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晋执字第006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表述的扣划被执行人苏清水、赵春台、苏贤、苏旭、彭新房、李寸荣在继承苏根坡(已故)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身故保险赔偿金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异议人应否予以协助进行认定。其畅行无忧两全保险身故保险赔偿金是否属于苏根坡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扣划行为是否合法。综上,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该裁定应予撤销,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执异字第00017号异议裁定;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东华审判员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