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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8月2日生,武威市人,家住凉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街头小广告电话购买了所有权为王某、编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的假房屋所有权证,该编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在2014年4月1日归其妻李晓霞个人所有。2014年9月29日,王某虚构自己搞工程未结算到工程款,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为由,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从张某处骗取借款69000元(利息18000元),实际借款51000元。案发前,王某陆续向张某还款21000元,实际骗得借款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签订借款合同,骗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间借贷行为,请求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联系办假证的电话,办了一份所有权人为王某、编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假房屋所有权证,该假证上的基本信息采用其妻李晓霞个人名下所有的编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基本信息。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搞工程未结算到工程款,要向民工支付工资为由,用所有权人为王某、编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从张某处骗取借款51000元,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数额是69000元(其中包括两个月利息18000元,实际借款51000元)。后被告人王某陆续向被害人张某还款21000元,尚欠3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主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张某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9月29日王某拿着教师资格证、房产证作抵押向他借款6万元,他和王某写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个月,还让王某写了一张69000元的借条。到期后他多次索要,王某只偿还了21000元,余款拖欠不还,他就拿着抵押下的房产证去房管局打听,才知道王某交给他的房产证是假的,故向公安机关报案。3、物证假房屋产权证一本,证明张某提交的假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王某,编号为”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4、印章样本,证实侦查机关从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取了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武威市产权产籍监理所印章样本。5、鉴定意见通知书,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明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上的”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印文和”武威市产权产籍监理所”印章与从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印模上的”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印章印文和”武威市产权产籍监理所”印模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留,并将鉴定结果告知了当事人。6、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分户平面图、房屋买卖协议、申请书、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号房产证、查档证明,证明王某将凉州区北关西路567号1栋仓储27号和2单元西6层262室转让给李晓霞,产权号变更为20145546号。该房屋于2014年3月25日抵押给建行武威分行。7、借款合同、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作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证明王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张某借款6万元,借条上为69000元。8、户名为于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中国建设银行凭条,证明王某向张某之妻于某还款的事实。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以搞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向他借钱,他把王某介绍给了张某。同年9月29日,他带王某与张某进行面谈,王某拿出教师资格证、房产证向张某借款6万元,王某以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和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给张某打了借条,说好的借款6万元,王某实际拿了现金51000元,写借条时写了69000元,利息好像是每个月9000元。1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9日在曹某的介绍下,凉州区西营学区的王某教师用其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款6万元。之后王某先后归还了21000元,余款未还。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主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9月29日,经曹某介绍他向张某借款6万元,他用之前在兰州制作好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那个房产证用的他原先所有的××区号房屋的真实信息办理的,那套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是其妻李晓霞,是2014年3月19日他将其拥有的产权出售给了李晓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认可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签订借款合同,骗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间借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利用虚假的房产证作担保向被害人借款,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借款逾期后被告人并未如数偿还借款,客观上给被害人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即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其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诈骗所得款3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俞天福人民陪审员  尹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