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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志忠诉韩银孝建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忠,韩银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6号申请人:何志忠,男,生于1960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韩银孝,男,生于1957年9月25日。何志忠诉韩银孝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韩银孝给付何志忠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91658元,除已付的5000元外,其余86658元,与2015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93元,依法减半收取1097元,由何志忠负担97元,韩银孝负担10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何志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欠款义务。经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韩银孝已向何志忠履行案件款10000元,申请人何志忠已领取上述案件款。对剩余的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韩银孝已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