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8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魏进伟、吴莉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魏进伟,吴莉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050297-3,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负责人张金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超、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魏进伟,男,汉族,1971年4月10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吴莉虹,女,汉族,1971年5月10出生,,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魏进伟、吴莉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金之祥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