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谢续轩与石丰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续轩,石丰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767号原告:谢续轩,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华,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丰银,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谢续轩与石丰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续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续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1.68元,由原告谢续轩负担。审判员 侯 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