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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相平与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侯君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相平,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侯君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176号之一原告:冯相平,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鹏,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叶义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君斌,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负责人:刘正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利,男,该支行投资与信贷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劼,男,该支行业务部副经理。原告冯相平与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侯君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1民终1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已被查封,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17年7月20日恢复诉讼。原告冯相平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相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一审收取),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冯相平负担。(下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勇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