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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芝与浙江科跃创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芝,浙江科跃创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122号原告南芝,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告浙江科跃创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好望大厦2幢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芝与被告浙江科跃创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南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芝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