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光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恒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光程,赵华庭,贾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郭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程,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华庭,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贾国良,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程、赵华庭、贾国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庆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