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426刑初6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代理检察员相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7日1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1驾驶×××号小型货车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乌丹镇河南营子附近(S205线102公里加80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金某1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金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9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1驾驶×××号小型货车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乌丹镇河南营子附近(S205线102公里+80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金某1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金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9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1的家属赔偿金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金某1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7日18时45分,翁牛特旗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有一辆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要求交警大队出警处理。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受理此案。2、证人许某证言证实,他和刘某1是夫妻关系。2016年9月7日18时40分左右,刘某1驾驶×××号小型货车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时他在车上睡觉,就听见”砰”的一声和刘某1的喊声一看车朝着右侧的大树驶去,随后刘某1把方向盘掰回来停在道路右侧。他下车一看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了,这时南边来了两辆摩托车,他们几个就开始救人,刘某1在车上拿起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拨打110报警了。3、证人刘某2、金某2的证言证实,他俩和金某1都在蒙都羊业有限公司建冷库,2016年9月7日18时30分许,他俩下班后金某1先骑摩托车走了,等他俩到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了,摩托车在路东,小型货车在路西,金某1在路边躺着,满脸是血。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翁公物检字(2016)第16111号、3166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某1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00㎎/100ml。金某1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00㎎/100ml。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出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及照片。7、扣押清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号小型货车进行扣押、发还及案发现场车体痕迹进行勘验。8、刘某1、金某1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刘某1、金某1的驾驶证信息和×××号小型货车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9、翁公交认字(2016)第16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刘某1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0、(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2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金某1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1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刘某1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金某1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3、户籍资料证实,刘某1,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政善村。14、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7日18时许,她驾驶×××号小型货车沿S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出事地点,她想超越前面的一个绿色牵引重型货车,打左转转向灯后车驶入左侧车道,看见对面来了三辆二轮摩托车,她就不敢超车开始踩制动,其中两辆摩托车已经驶过去了,一辆摩托车还在道路中间行驶,她就往右打方向跺摩托车已经到了右侧路基边上了,她怕车撞路基下的大树,又往左打方向,这时那个摩托车和人刮到她车的右大厢角了。她就赶紧停下车,看见那个人在道路路边躺着。她就在车上拿手机拨打110、120电话后原地等着。后来救护车和交警陆续到达现场,受伤者送到翁旗医院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沈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刘某1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人民陪审员高吉忠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齐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