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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秀英与谢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秀英,谢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65号申请人:袁秀英,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国,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虎,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男,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袁秀英与被申请人谢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袁秀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谢虎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袁秀英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秀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