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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莫观培、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观培,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观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移山。委托代理人:龙锦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进德,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观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18日,莫观培向美西超市支付了77.5元用于购买“Dars特浓奶油巧克力45g”1包、“森永朱古力(香醇丝滑白)”1包、“澳洲麦提沙朱古力(原味)”1包、“Dars黑巧克力45g(黑)”1包、“明治牛奶巧克力26粒(黑)”1包、“雄英产品小酒杯”1个。另外,莫观培还向美西超市支付了1060.8元用于购买其他商品。后莫观培认为美西超市抢走了其购买的上述商品,包括莫观培称其支付了1060.8元购买的“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10盒,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冼村派出所报案控告美西超市员工抢劫。2016年4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向莫观培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莫观培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控告的莫观培被抢劫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告知莫观培可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申请复议。上述事实,有莫观培提交的购物小票1张、银行签购单、《报警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穗公天不立字【2016】00013号)以及莫观培、美西超市的诉辩予以证明。庭审中,美西超市辩称其因莫观培在刷卡支付货款时使用了不同身份在银联签购单上签名,售货员怀疑是持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不法行为,故拒绝莫观培刷卡及领取货物,且涉案货款已经退还给莫观培。莫观培则称刷卡支付的银行卡为其本人申请,签名时签“莫某”和“陶”没有作过多的考虑,当时也没有想太多。货款向派出所询问已经退了,但其不知道,且并非当天退款。莫观培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西超市立即将莫观培所购买的Dars特浓奶油巧克力45g1包、森永朱古力(香醇丝滑白)1包、澳洲麦提沙朱古力(原味)1包、Dars黑巧克力45g1包、明治牛奶巧克力36粒1包、雄英产品小酒杯1个、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10盒退还给莫观培;2、判令美西超市赔偿莫观培十倍的货款损失11383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美西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12时47分,莫观培向美西超市购买了Dars特浓奶油巧克力45g、森永朱古力(香醇丝滑白)、澳洲麦提沙朱古力(原味)、Dars黑巧克力45g、明治牛奶巧克力36粒、雄英产品小酒杯1个,莫观培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支付了货款77.5元,美西超市将货物交付莫观培。莫观培将上述货物寄存在超市的保管柜后,折返回到美西超市另外购买了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10盒,单价106元,并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支付了货款1060.8元,美西超市也将10盒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交付给了莫观培。两次共付货款1138.3元。后来,莫观培要求美西超市开具发票并在收银台处等候,孰料,因美西超市怀疑莫观培开发票用于索赔,便纠集数名超市的工作人员将莫观培的全部货物以及FERREROROCHER劫走并打伤莫观培。莫观培报警遭到美西超市工作人员抢劫,经冼村派出所民警处理,美西超市仍拒不返还其工作人员所抢走莫观培的货物。现经了解,美西超市出售给莫观培的10盒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美西超市属于“知假卖假”。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美西超市应当将其所劫走的货物退赔给莫观培,且不管其是否将货物退还,均不影响其依法所应承担的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支持莫观培的全部诉讼请求,沉重打击知假售假的美西超市。美西超市在原审答辩称:莫观培当时是因为两次在美西超市售货点刷卡时用了不同的身份在银联单上签名,一个是签莫某、一个写了“陶”字,售货员怀疑是持他人身份证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从事其他不法行为,因此拒绝莫观培刷卡和取货物,并且当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天河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对本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否认了所谓莫观培的被抢劫事实,并且给双方作了调解,包括7670、7672号案,且对7670号案已经发还了所有货款给莫观培,但7672号案的货款尚未发还,双方至今还未作交接,相关的事实已经在另外一个案子中确定了,(2016)粤0106民初7669号,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退回了货款,货物也交接完了。请求法院驳回莫观培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莫观培与美西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美西超市在其超市展示售卖商品,莫观培选购涉案商品后选择银行卡刷卡支付的方式向美西超市支付货款,美西超市接受莫观培的银行卡并进行刷卡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买卖合意,买卖合同关系于刷卡时已经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美西超市有给付商品的义务,莫观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莫观培是否有权要求美西超市给付涉案商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莫观培选择以银行卡刷卡支付的方式向美西超市支付货款,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银行卡持卡人,应清楚持卡消费时在签购单上签名是对相应款项支付的确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商家在接受银行卡刷卡消费时,有权对签购单上签署的名字及其形式是否与银行卡预留的信息相一致进行审核,以确认付款是否有效。现涉案银行卡虽然已经刷卡扣款成功,但莫观培在两次刷卡支付的过程中故意在签购单上签署与银行卡持卡人信息不一致的名字或字样,直接导致该两次刷卡支付货款的行为无效,莫观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认定莫观培未按约定向美西超市支付涉案货款,美西超市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向莫观培给付涉案商品并将款项退回银行卡。因此,莫观培要求美西超市退还“Dars特浓奶油巧克力45g”1包、“森永朱古力(香醇丝滑白)”1包、“澳洲麦提沙朱古力(原味)”1包、“Dars黑巧克力45g(黑)”1包、“明治牛奶巧克力36粒(黑)”1包、“雄英产品小酒杯”1个以及“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10盒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关于莫观培要求美西超市十倍赔偿损失11383元的问题。承上所述,莫观培未依约向美西超市支付货款,美西超市拒绝向莫观培给付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莫观培未取得涉案商品的所有权,故其无权依据涉案商品要求美西超市进行赔偿,其要求美西超市赔偿损失11383元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莫观培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莫观培负担。判后,莫观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美西超市是长期经营走私、无中文标签的违法商家,一旦被发现或怀疑消费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即命令其员工将顾客手上的商品抢走或摔坏,以毁灭证据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和消费者索赔的法律责任,如法院允许这种二流的伎俩轻易得逞,将促使更多的违法商家模拟复制该手法,必将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后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本着不能让“老实人吃亏”的原则,对于那些守法经营、开正式票据的经营企业而言,如果通过这种“不给消费者凭证、抢劫顾客物品、毁灭证据的手段就可以轻易逃避法律追究的话,这促使有更多的坏人有样学样,学坏使坏,极不利于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更加是对守法企业的严重不公,如果商家的违法成本要比守法成本要低,法律可以让这种不法手段轻易规避的话,那么,法律的实施后果就可想而知,法律所追究和弘扬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茫然无存。二、案涉的买卖合同己经履行完毕,涉案商品已经依法归上诉人所有,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没有依据。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即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本案自上诉人刷卡付款、美西超市交付货物后,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作为买卖标的货物所有权,已经依法转移归上诉人所有,美西超市根本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问,如果顾客从超市的收银台已取走了货物接着就摔坏,超市会为消费者退还货款吗?原审法院的观点严重有违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三、原审法院以美西超市的违反消费者意愿、在消费者明确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单方、事后的退款行为认定上诉人没有完成付款以及“导致刷卡付款的行为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在美西超市命令其员工抢劫上诉人的货物后,上诉人以被抢劫打电话报警和民警到场后,美西超市向上诉人提出退货和当即将一沓钞票硬塞给上诉人时,上诉人当即严辞拒绝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抢劫的刑事责任。事后,上诉人多次向派出所民警提出、在网上投诉和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诉要求美西超市将抢走的赃物退赔给上诉人均未果,就此问题,至今还在向检察院申诉当中,在走刑事的程序中,无一不要求美西超市退还被抢走的货物,从未放弃过该权利。第二,2015年9月18日12时许,上诉人即已经完成付款,美西超市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银行退回货款的行为,属于刑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该情节不影响其单位及员工抢劫行为的“既遂”,也不影响上诉人早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的认定。况且,美西超市亦未通知、告知上诉人已经退款,事实上直至本案一审开庭,上诉人一直都不知道其已经“强行”退了款,在一审程序中,依然提出了退还货款的请求。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可见退货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可以提出、同意也可以不提出、不同意退货退款,退货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其无权在没有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退款和要求消费者把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商品退还。四、上诉人目前还在走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要求追究美西超市及其员工抢劫的刑事责任,案涉交易是上诉人本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亲自付款,对于该笔付款的真实性从来不持异议。五、美西超市拒不提供销售给上诉人的产品实物,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任何证明涉案意大利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食品来源和质量合格证明,没有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六、美西超市的员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虽然存在串供的成分,但即使根据美西超市员工的“自认”,已足以认定美西超市销售给上诉人的10盒意大利FERREROROCHER(费列罗)巧克力属于无中文标签的走私物品,美西超市在本案中至少应赔偿10倍的价款10600元。七、上诉人三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卷宗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原审法院不同意,并且判决上诉人败诉,已对上诉人造成了实质不公的后果。上诉人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原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29日申请原审法院向(2016)粤0106民初7669号案中调取由公安机关提取和保存的证据作为本案使用,但均得不到任何回应。据此,莫观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美西超市赔偿莫观培1060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美西超市承担并迳付给莫观培。美西超市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莫观培提交了原审法院(2016)粤0106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1、美西超市向莫观培故意销售了没有中文标签的走私食品怀疑被发现后,为了毁灭证据,劫走已归莫观培所有的食品并致莫观培受伤,造成医药费等人身损失。2、该案卷宗中有证据证明美西超市销售了没有中文标签的走私食品以及购物当时对莫观培刷卡付款并无异议的证据。二审中,莫观培申请本院依法调取本院正在审理的莫观培与美西超市(2017)粤01民终11731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卷宗(2016)粤0106民初7669号案卷宗: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美西超市提供给派出所的购物当时的录像以及《关于莫观培购物纠纷的事件》等证据;2、双方在该案一审的庭审笔录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莫观培在美西超市购买商品后,美西超市拒绝向莫观培给付商品并向莫观培退还货款,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莫观培虽上诉要求美西超市向其赔偿10600元,但本院审理期间,莫观培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莫观培的上述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莫观培在二审中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依法调取(2016)粤0106民初7669号案卷宗当中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美西超市提供给派出所的购物当时的录像以及《关于莫观培购物纠纷的事件》等证据,及双方在该案一审的庭审笔录和质证意见。经审查,因上述材料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无影响,故本院对莫观培该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65元,由莫观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