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宝,何玉玲,王怀平,徐庆荣,王怀忠,韩兴英,王怀刚,史美霞,王怀强,董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03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被申请人:王怀宝,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何玉玲,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怀平,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徐庆荣,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怀忠,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兴英,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怀刚,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史美霞,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怀强,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董秋华,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怀宝、何玉玲、王怀平、徐庆荣、王怀忠、韩兴英、王怀刚、史美霞、王怀强、董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350.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怀宝、何玉玲、王怀平、徐庆荣、王怀忠、韩兴英、王怀刚、史美霞、王怀强、董秋华的银行存款102350.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