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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云杰与山西锦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杰,山西锦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黄云杰,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锦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侯晓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退还申请执行人黄云杰购房款244500元及损失3667.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5597元,执行费3706.4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锦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