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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王赢杰与谢锐嘉、徐伟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赢杰,谢锐嘉,徐伟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赢杰,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谢锐嘉,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徐伟珊,女,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王赢杰与被执行人谢锐嘉、徐伟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9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谢锐嘉、徐伟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赢杰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谢锐嘉、徐伟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49.52元,(已通知领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伟珊持有的深圳市合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股权,暂无权处分;冻结了被执行人谢锐嘉持有的深圳市嘉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暂无法处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伟珊名下位于罗湖区布心路宝湖××房产,已发函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被执行人徐伟珊名下位于罗湖区布心路宝湖××房产拍卖款项在清偿优先债权后的剩余款项的分配,现需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另经向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倩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