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督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凤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凤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督167号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铁辉,系红星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吴凤林,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红星乡头号村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凤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82督16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用由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