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边丽平、钱进等与淮南大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丽平,钱进,淮南大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立功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新天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57号原告:边丽平,女,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钱进,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大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天地大楼,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郑书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立功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A幢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8000050551。法定代表人:孙军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新天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天地大楼,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徐而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丽平、钱进与被告淮南大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立功坊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新天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丽平、钱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边丽平、钱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丽平、钱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丽平、钱进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