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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某雄申请执行唐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雄,唐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4执148号申请人:唐某雄,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22日,云南省大关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某正,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8日,云南省大关县人。(系唐某雄之父)。被执行人:唐某洪,男,汉族,生于1996年1月13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本院在执行唐某雄与唐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某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关县法院(2016)云0624民初806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6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唐某雄自愿受偿30000.00元,剩余11680.00元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案款30000.00元发放给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耀审判员  周翠元审判员  张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