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智成与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成,于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623号原告:杨智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被告:于涛,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杨智成与被告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智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智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