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智成与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成,于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623号原告:杨智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被告:于涛,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杨智成与被告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智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智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