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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朋超与崔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朋超,崔建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93号原告:何朋超,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崔建宁(又名:崔四),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何朋超与崔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何朋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朋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朋超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