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朋超与崔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朋超,崔建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93号原告:何朋超,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崔建宁(又名:崔四),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何朋超与崔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何朋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朋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朋超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