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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商丘市睢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丘市睢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36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熊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4036780767382(1-1)。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洪强,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30058525952。法定代表人:陈宗勋,主任。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鞠洪涛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