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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国慧与俞锋民、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慧,俞锋民,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861号原告:崔国慧,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邰XX,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锋民,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李娟,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崔国慧诉被告俞锋民、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慧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慧撤回对被告俞锋民、李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崔国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