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国慧与俞锋民、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慧,俞锋民,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861号原告:崔国慧,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邰XX,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锋民,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李娟,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崔国慧诉被告俞锋民、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慧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慧撤回对被告俞锋民、李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崔国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