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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辛洪彦与逄淑兰、孙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彦,逄淑兰,孙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辛洪彦,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北山委十组。被执行人逄淑兰,女,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板松村二组。被执行人孙克全,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板松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洪彦与被执行人逄淑兰、孙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逄淑兰、孙克全已自动履行完毕,一次性给付5万元,申请人辛洪彦撤销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弓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