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辛洪彦与逄淑兰、孙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彦,逄淑兰,孙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辛洪彦,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北山委十组。被执行人逄淑兰,女,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板松村二组。被执行人孙克全,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板松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洪彦与被执行人逄淑兰、孙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逄淑兰、孙克全已自动履行完毕,一次性给付5万元,申请人辛洪彦撤销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弓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