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929刘建华与沈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沈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929号原告:刘建华,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喆,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华,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刘建华与被告沈丽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建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丽华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184元,减半收取12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92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苏江海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