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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929刘建华与沈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沈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929号原告:刘建华,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喆,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华,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刘建华与被告沈丽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建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丽华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184元,减半收取12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92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 判 长  苏江海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