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积林与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积林,陈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68号原告:胡积林,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财,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胡积林与被告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积林与被告陈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财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积林撤回对被告陈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胡积林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