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雪琴与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琴,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3018号原告:林雪琴,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文,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雪琴与被告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雪琴、被告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雪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文偿还林雪琴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林文于2015年9月29日以投资为由向林雪琴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之后,经林雪琴多次催讨,林文至今未还款。林文承认林雪琴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林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林雪琴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