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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353-2号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号1号楼住房。法定代表人:韩安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199810249745。被告: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京路五巷科培楼2栋18号房。法定代表人:余德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东路228号。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诉讼开始后能主动积极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找到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后由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44.70元,减半收取55322.35元,由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邹爱玲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立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