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173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现代产业园B7层。法定代表人:高晗,总经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商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