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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毛毛与赵宽小、杨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毛毛,赵宽小,杨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2民初1178号原告:陈毛毛,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被告:赵宽小(又名赵宽),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杨二玲,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同被告,系被告赵宽小妻子。原告陈毛毛诉被告赵宽小、杨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毛毛,被告赵宽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11日被告赵宽小、杨二玲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赵宽小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是事实,借款后因我做生意赔钱,现在无能力偿还。被告杨二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1日被告赵宽小、杨二玲向原告借款15000元,该笔钱是陈毛毛从信用社所贷。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偿还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宽小、杨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毛毛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分计算,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13.75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赵宽小、杨二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文红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瑞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