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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洋光大酒店、揭银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洋光大酒店,揭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远县洋光大酒店。被执行人:揭银忠。本院在执行四川威远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洋光大酒店、揭银忠其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微信公众号“”